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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淑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些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102年12月30日 │229,012元 │A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鄭壽仰 │銀行台南分行│ │ │ │ ├──┼─────────┼──────┼───────┼─────┼─────┤ │002 │松飛臺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102年12月30日 │10,290元 │AC0000000 │ │ │鄭壽龍 │銀行台南分行│ │ │ │ ├──┼─────────┼──────┼───────┼─────┼─────┤ │003 │台灣第一煞車科技有│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2月30日 │8,809元 │ED0000000 │ │ │限公司鄭壽仰 │台南分行 │ │ │ │ ├──┼─────────┼──────┼───────┼─────┼─────┤ │004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2月31日 │50,803元 │AB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鄭壽仰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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