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淑清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些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裁定公
示催告,
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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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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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102年12月30日 │229,012元 │A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鄭壽仰 │銀行台南分行│ │ │ │
├──┼─────────┼──────┼───────┼─────┼─────┤
│002 │松飛臺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102年12月30日 │10,290元 │AC0000000 │
│ │鄭壽龍 │銀行台南分行│ │ │ │
├──┼─────────┼──────┼───────┼─────┼─────┤
│003 │台灣第一煞車科技有│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2月30日 │8,809元 │ED0000000 │
│ │限公司鄭壽仰 │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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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2月31日 │50,803元 │AB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鄭壽仰 │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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