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俊欽
代 理 人 高蓁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於民國103年3月30日遺失附
表所示之股票47紙,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為此聲
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4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29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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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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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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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A-000007~13 │7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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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A-000028~30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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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B-000015~23 │9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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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B-000054~60 │7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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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C-000010~11 │2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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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A-0000000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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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B-0000000~18│9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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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B-0000000~96│9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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