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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弘大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甘瑞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明聖營造有限公司徐│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弘大易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 │57,495元 │GB0000000 │ │ │ │明智 │行 │ │ │ │ │ │ ├──┼─────────┼─────────┼─────────┼───────┼─────────┼────────┼──┤ │002 │明聖營造有限公司徐│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弘大易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 │9,518元 │GB0000000 │ │ │ │明智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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