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弘大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甘瑞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4 年4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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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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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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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聖營造有限公司徐│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弘大易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 │57,495元 │GB0000000 │ │
│ │明智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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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明聖營造有限公司徐│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弘大易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 │9,518元 │GB0000000 │ │
│ │明智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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