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興榮
代 理 人 陳靜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27日及同年11月22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
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5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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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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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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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晟科技有限公司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103年3月25日 │109,909元 │YKA0000000 │ │
│ │俊良 │康分行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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