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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永富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存娓 訴訟代理人 李雅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菁鼎國際物流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永富航空貨運承攬有│103年10月15日 │289,169元 │GB0000000 │ │ │ │限公司陳冠廷 │行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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