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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杰輝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惠 代 理 人 林汶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11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22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機零壹光電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杰輝塑膠實業│103年11月25日 │ 82,710元 │JN0000000 │ │ │有限公司謝雅安│安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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