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千騰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晃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515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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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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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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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文弘國際有限公司黃│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千騰倉儲設備有限公│103年6月10日 │64,260元 │BTA0000000 │ │
│ │義弘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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