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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高永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高永鑫電機有限公司│103年9月18日 │34,650元 │0000000 │ │ │ │司林永昌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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