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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吉 代 理 人 胡庭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10月25日被竊,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5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12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2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001 │吳昭泉│彰化商業銀行│吉元開發有限公司│103年11月5日│ 9,513元 │IN0000000 │ │ │ │西臺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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