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梅玉
代 理 人 李錦姻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月2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7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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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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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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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臺灣銀行│弘旭紙業│103年12月7日│136,322元 │AH0000000 │
│ │有限公司范進財 │新營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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