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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玉 代 理 人 李錦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月2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臺灣銀行│弘旭紙業│103年12月7日│136,322元 │AH0000000 │ │ │有限公司范進財 │新營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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