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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欣坤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文 訴訟代理人 林湘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欣坤鏵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鉅祐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28日 │51,626元 │GB0000000 │ │ │ │公司周玉文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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