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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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