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泉城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麗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6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同年9 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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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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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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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泉城機電有限公司何│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杉彥程企業管理顧問│104年2月28日 │113,400元 │CA0000000 │ │
│ │麗真 │行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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