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謝進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
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
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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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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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098-NX-0000000-0│ 1 │ 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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