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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威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鳳 訴訟代理人 葉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3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4年3月28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 於104年9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4年9月28日為假日,延 至次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林昌億│華南商業銀行│威立精密股│103年12月31日 │11,407元│LD0000000 │ │ │ │北台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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