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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祥 代 理 人 吳宗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4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 │85,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龔天行 │平分行 │司 │ │ │ │ │ ├──┼─────────┼─────────┼─────────┼───────┼─────────┼────────┼──┤ │00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 │72,82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龔天行 │平分行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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