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志祥
代 理 人 吳宗儒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4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 │85,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龔天行 │平分行 │司 │ │ │ │ │
├──┼─────────┼─────────┼─────────┼───────┼─────────┼────────┼──┤
│00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 │72,82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龔天行 │平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