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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頤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昭良 代 理 人 侯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2 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7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9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張淑芬│第一商業銀│頤尚股份有│103年1月31日│16,000元 │FB0000000 │ │ │ │行歸仁分行│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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