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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文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弘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 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 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 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4年3月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該支票,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文弘國際有限公司黃│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吉祥龍有限公司 │103年7月10日 │38,400元 │BTA0000000 │ │ │ │義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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