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洪居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
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03年7月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
,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4年1月10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
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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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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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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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3093~80ND003308 │股票│216 │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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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6081~80ND006209 │股票│129 │1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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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6 │股票│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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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4307~80ND004508 │股票│202 │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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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6585~80ND006705 │股票│121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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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9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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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9802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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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98ND0000000 │股票│3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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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 │股票│1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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