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48號
異 議 人 營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祿
相 對 人 富比特塑膠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票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異議人對民國105年10
月21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
之105年度司聲第2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係於105年10
月2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5年11月4日提出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本院依法得予受理
,
合先敘明。
二、
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103年6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4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言詞辯論時表示要求鑑價,再以鑑
價結果與異議人和解,並具狀提出鑑定機關,可知相對人係
為自己談和解數目而提出鑑定,此鑑定費用不應轉由異議人
負擔。相對人就鑑定項目主張異議人已施作工程未完成及有
瑕疵,以此抵銷其應給付異議人之工程款,故此鑑定費係相
對人訴訟攻防之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爰提出本件異議
云云
。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而訴訟費用之
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382號裁
判
要旨參照),即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規定之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次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程序,僅在審究有
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
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
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
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
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
705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
經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異議人之訴確定,
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等情,有該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1
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84號卷第4頁至第9頁
、第23頁)。是本件有關訴訟費用確定應由異議人負擔,
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鑑定費、鑑定人日旅費為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自應由異議人負擔,則本院
司法事務官審究相對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
用之計算書、收據、匯款申請書等證據後(見原審卷第10頁
至第14頁),認定相對人於
上開訴訟程序中繳納之如附表所
示鑑定相關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06,000元,均屬訴訟
費用之範圍,而以原裁定命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406,000元
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於法並無違誤。至異議人固主張:該鑑定報告係
相對人作為訴訟攻防之用,
上揭鑑定相關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云云,
惟查,上揭鑑定相關費用既屬訴訟費用之範圍,依
前揭說明,即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認定由何人負
擔訴訟費用,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
酌定,而本件訴訟費用依上開
確定判決,應由異議人負擔,
已如前述,則異議人仍以前詞主張上揭鑑定相關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云云,
即屬無據。從而,本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項 目│訴訟費用(新臺幣)│
├───────┼─────────┤
│鑑定初勘車馬費│6,000元 │
├───────┼─────────┤
│鑑定費 │400,000元 │
├───────┼─────────┤
│合 計│40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