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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事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48號 異 議 人 營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祿 相 對 人 富比特塑膠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票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民國105年10 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 之105年度司聲第2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係於105年10 月2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5年11月4日提出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本院依法得予受理 ,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3年6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4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言詞辯論時表示要求鑑價,再以鑑 價結果與異議人和解,並具狀提出鑑定機關,可知相對人係 為自己談和解數目而提出鑑定,此鑑定費用不應轉由異議人 負擔。相對人就鑑定項目主張異議人已施作工程未完成及有 瑕疵,以此抵銷其應給付異議人之工程款,故此鑑定費係相 對人訴訟攻防之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提出本件異議云云 。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而訴訟費用之 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382號裁 判要旨參照),即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規定之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次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 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 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 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 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 705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異議人之訴確定, 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等情,有該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84號卷第4頁至第9頁 、第23頁)。是本件有關訴訟費用確定應由異議人負擔,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鑑定費、鑑定人日旅費為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自應由異議人負擔,則本院 司法事務官審究相對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 用之計算書、收據、匯款申請書等證據後(見原審卷第10頁 至第14頁),認定相對人於上開訴訟程序中繳納之如附表所 示鑑定相關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06,000元,均屬訴訟 費用之範圍,而以原裁定命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406,000元 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於法並無違誤。至異議人固主張:該鑑定報告係 相對人作為訴訟攻防之用,上揭鑑定相關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云云,查,上揭鑑定相關費用既屬訴訟費用之範圍,依 前揭說明,即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認定由何人負 擔訴訟費用,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 酌定,而本件訴訟費用依上開確定判決,應由異議人負擔, 已如前述,則異議人仍以前詞主張上揭鑑定相關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云云,即屬無據。從而,本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項 目│訴訟費用(新臺幣)│ ├───────┼─────────┤ │鑑定初勘車馬費│6,000元 │ ├───────┼─────────┤ │鑑定費 │400,000元 │ ├───────┼─────────┤ │合 計│40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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