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尹豔琨
陳宏欣
陳姿妃
陳元合
陳元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
被告順揚砂石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再
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0,805元,
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