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3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如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榮昌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沈煜芳間
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惟查本事件上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