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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如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沈煜芳間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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