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陳有順
訴訟
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
被 告 舜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南
被 告 隆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羿凱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董文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