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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陳有順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被   告 舜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南 被   告 隆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羿凱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董文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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