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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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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謝淳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6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433元(港幣66, 756×4.096+170000=443,4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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