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謝淳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6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433元(港幣66,
756×4.096+170000=443,43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