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打開聯合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本院第 一審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自民國 105年8月5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特休 假未休工資之判決不服,並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為00年0月00 日生,於105年4月26日為上訴人資遣斯時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 有超逾10年之時間,依前開規定,本件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 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應以本院判決上訴人每月應給付之薪資新臺幣(下同)38,000 元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292元乘以10年計算,即為4,835,040元 【計算式:(38,000+2,292)×12×10=4,835,040】,再加計 特休未休工資15,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850,24 0元【計算式:4,835,040+15,200=4,850,24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