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打開聯合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惠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係就本院第
一審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自民國
105年8月5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特休
假未休工資之判決不服,並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為00年0月00
日生,於105年4月26日為上訴人
資遣,
斯時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
有超逾10年之時間,依前開規定,本件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
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應以本院判決上訴人每月應給付之薪資新臺幣(下同)38,000
元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292元乘以10年計算,即為4,835,040元
【計算式:(38,000+2,292)×12×10=4,835,040】,再加計
特休未休工資15,2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850,24
0元【計算式:4,835,040+15,200=4,850,24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