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閔晨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