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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閔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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