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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 債 權 人 洪慈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惟其狀內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核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網站查詢結果猶有未合。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 理人及其公司登記資料,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 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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