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
債 權 人 洪慈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
惟其狀內
所載之
法定代理人核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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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有未合。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
理人及其公司登記資料,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為之,依
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