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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 債 權 人 仲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愉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復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 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亦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換 言之,債權之讓與,須在債務人受讓與通知,對債務人發生 效力後,債權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受讓第三人東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債 務人瑞愉科技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 付命令,惟並未提出該債權業經讓與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 證明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 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 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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