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
債 權 人 仲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照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瑞愉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復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
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亦為
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換
言之,債權之讓與,須在債務人受讓與通知,對債務人發生
效力後,債權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以受讓
第三人東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債
務人瑞愉科技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
付命令,
惟並未提出該債權業經讓與並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
證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
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為之,依前
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