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1號
債 權 人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珍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許至慶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戶籍設
於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