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杏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壽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