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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7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 債 權 人 志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娜莉 債 務 人 誠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立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②   伍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   五日②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2   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   其中票號AK0000000,票面金額565,650元之支票之提示日(   即退票日)為民國105年6月28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   是該筆票據債權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   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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