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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辦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32號 債 權 人 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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