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32號
債 權 人 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楊長峯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