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
債 權 人 上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碁盛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碁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