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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 債 權 人 上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碁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碁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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