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
債 權 人 一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哲
債 務 人 誠明鴻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一部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
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
之一切證據而言,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
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
,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
存摺明細所載,
本件匯款金額僅新臺幣499,970元,依前開
說明,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債權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