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 債 權 人 一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債 務 人 誠明鴻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一部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   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   之一切證據而言,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   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   ,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   存摺明細所載,本件匯款金額僅新臺幣499,970元,依前開   說明,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債權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