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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05號 債 權 人 昌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紫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 「嘉義縣○○鄉○○村○○○000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嘉義縣,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即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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