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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56號 債 權 人 開弘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慶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聖傑即瑞弘通信工程行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聖傑即瑞弘通信工程行核發支付 命令,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唐聖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 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30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 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 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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