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
債 權 人 葵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炳堂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許鴻州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鴻州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
載明債務人許鴻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
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函文通知
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
同年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
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
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
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