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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3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0號 債 權 人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麗 債 務 人 陳毓珮即統聖僧服店 債 務 人 侯名宸 一、債務人陳毓珮即統聖僧服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捌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名宸核發支付   命令,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侯名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   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05年10   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侯名宸之最新戶籍   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補正,致本院   無法特定債務人侯名宸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   人侯名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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