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0號
債 權 人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秀麗
債 務 人 陳毓珮即統聖僧服店
債 務 人 侯名宸
一、債務人陳毓珮即統聖僧服店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捌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名宸核發支付
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侯名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
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05年10
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侯名宸之最新
戶籍
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
無法特定債務人侯名宸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
、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
人侯名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