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0號
債 權 人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炳樹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香燕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年籍資料及釋明債權金額計算之依
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債務人補正
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9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僅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致
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亦無從就該債務人有無當事人
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