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0號 債 權 人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香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及釋明債權金額計算之依 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債務人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9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致 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亦無從就該債務人有無當事人 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