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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0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15號 債 權 人 皇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華 債 務 人 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   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   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   權人係以「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為債務人,並列其法定代   理人為「邱惠娟」,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乃邱惠娟開設之獨資商號,則依前開   說明,本件債權人即應以邱惠娟為債務人,爰將其列載債務   人「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法定代理人邱惠娟」部分,更   正為「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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