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15號
債 權 人 皇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禾華
債 務 人 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
之商號始有
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
易,然既與
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
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
本件債
權人係以「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為債務人,並列其
法定代
理人為「邱惠娟」,
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
乃邱惠娟開設之
獨資商號,則依前開
說明,本件債權人即應以邱惠娟為債務人,
爰將其列載債務
人「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法定代理人邱惠娟」部分,更
正為「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
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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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