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43號
債 權 人 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哲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龍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依公司變更登記表
所載,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高
雄市○○區○○○路○○號8樓」,
非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
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