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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43號 債 權 人 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高 雄市○○區○○○路○○號8樓」,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 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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