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債 權 人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滄鑫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
惟其狀內
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營業處所
核與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網站查詢結果
猶有未合,致本院無
從僅自債權人所提供之姓名即特定債務人為何人。
嗣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有無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