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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債 權 人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其狀內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營業處所核與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網站查詢結果有未合,致本院無 從僅自債權人所提供之姓名即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有無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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