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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2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4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大舜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賜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   外,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亦為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又本件債權人   雖以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   請求自民國10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云云,惟依狀內所附資料,上開債權原係第三人程佳富對   債務人大舜鈑金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薪資債權,核與債權人   對第三人程佳富之借款債權非屬同一,且債權人亦未就該筆   債務另定有清償期日及約定利率提出證據以為釋明,是依前   開說明,債務人應自收受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始負遲延責   任,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其遲延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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