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4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大舜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賜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
外,債權人得請求之
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亦為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又
本件債權人
雖以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
請求自民國10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起,
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
云云,
惟依狀內所附資料,
上開債權原係
第三人程佳富對
債務人大舜鈑金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薪資債權,
核與債權人
對第三人程佳富之借款債權
非屬同一,且債權人亦未就該筆
債務另定有清償
期日及約定利率提出證據以為釋明,是依前
開說明,債務人應自收受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始負遲延責
任,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其遲延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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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