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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債 權 人 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程 債 權 人 方源 債 權 人 陳順忠 債 務 人 張素宜即誠品室內設計顧問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翔合科技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壹仟   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源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肆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順忠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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