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
債 權 人 台南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泰
債 務 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②
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③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④伍拾
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⑤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⑥伍拾捌萬
貳仟柒佰伍拾元⑦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⑧伍拾捌萬貳仟
柒佰伍拾元⑨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
四年七月十五日②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③一百零四年九月
十五日④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⑤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⑥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⑦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⑧一百
零五年二月十五日⑨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
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ZY0000000、ZY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算利息
,
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十六日,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
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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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