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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 債 權 人 超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先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 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 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 體情形決之。又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 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 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 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應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惟觀其所提出之信件往來記錄可知,本筆借款之 約定清償期日為民國105年6月21日,此亦為債權人所自承, 則債權人本件之請求,顯係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請求債務 人預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尚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 債務人給付,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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