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
債 權 人 超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振華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先進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
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246條固有明文,
惟債權人就
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
體情形決之。又於
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
債權人之主張於
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
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
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應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
二、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惟觀其所提出之信件往來
記錄可知,本筆借款之
約定清償
期日為民國105年6月21日,此亦為債權人所
自承,
則債權人本件之請求,顯係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請求債務
人預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尚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
債務人給付,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