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 債 權 人 德竑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志龍即立騰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