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
債 權 人 德竑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鍊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志龍即立騰鞋行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志龍即立騰鞋行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查無該商號之營業登記資料,且狀內亦未載明該商號負
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僅自債權人
所提供之姓名即特定債務人為何人。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11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
於同年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
逾期
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