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天焱
非訟代理人 蔣浩祥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
第三人黃
辛標於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處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每
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自10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之法定
遲延利息之請求,並無一定數量之主張,其請求金錢
數量不特定,與支付命令聲請之要件不符,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