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債 權 人 昱盛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治星
債 務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
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為據,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於法不合
,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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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